一位父親,兩段婚姻,三位子女。
這位父親在第一段婚姻育有三子,離婚後的第二段婚姻,後來妻子就離家出走,行蹤不明至今。父親現已年邁,身體狀況隨著日子,一天比一天還差,雙手已經無力抓握物品,時常腰痠背痛,更是頻繁的頭痛,已經無力再從事任何工作。且因積欠健保費,而不敢前往醫院看診,生活陷入危機中。
這三位子女,確實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在父親陷入如此的生活困境,而以訴訟的方式向其請求扶養費,為什麼遭到子女的拒絕?亦遭法院裁定駁回呢?
在第一段婚姻中,這位父親因犯罪入監服刑十多年而長期離家在外,子女自幼就不曾受父親的照顧。在服刑完畢後,就與第一任妻子離婚,雖然擔任三位子女的親權,但對於三位子女的生活照顧仍少。子女回憶起與父親共同生活的那一段時間,常常有一餐沒一餐的,父親時常不在家。沒有依靠只能自己長大自力更生,還在未滿18歲的時候就提早出社會,打零工賺取生活費用,不足的部分才由母親資助提供。
對於養育子女、管教子女,是身為父親這個角色的義務,若是沒有善盡人父對子女的義務且情節重大,在法律上,是可以免除子女對其的扶養義務!凡事都有因果,若這位父親可以回到過去,他會選擇什麼樣的生活呢?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