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有訟爭問題的朋友在猶豫案件該不該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以及該找誰的判斷點會落在【事案件類型的勝率】上,此由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時往往會詢問「從法院判決實務,酒駕汰除的案子勝訴機率高不高?」、「這類因性平事件被解聘的案子法院通常會怎麼判?」、「這種案子獲判無罪的機率高不高?」這一類的問題,可見端倪。
其實案子要不要委任律師,不是這樣評估的啦!不是這樣評估的啦!不是這樣評估的啦!(很重要!所以強調3次)
要不要委任他人,其考量點應在於所想要委託之人,他對於該特定類型事案件熟稔程度和分析的見解是否深入而定,而不是在於事案件類型之勝率。
特定事案件類型勝率再高、再簡單不過的案子,若找到不懂、不會打的人,也將會以敗訴收場。
相反的,特定事案件類型勝率再低、難度再高,找到有深入研究且會打的人,也是有勝的機會。
所以從客觀上來看事案件類型的勝率,根本不具有參考價值,是無效的參考因子。
其次,天底下的官司,沒有人敢說包贏的。衡量該不該花一筆錢請他人協助打官司,所應考慮的絕對不是「要額外支出多少」,而應該是須支出費用和所欲獲得的甜美果實的性價比才對。 譬如,軍公職人員明明已具備未來可以領取終身俸的資格,卻因一時的過錯,遭所屬機關撤職或汰除,因此喪失終身俸。此刻,其該考量的絕對不是「該不該額外支出律師費」而應該是「律師費和未來終身俸總額的比較」簡單的說,找律師幫打官司,那麼還猶存可以保住終身俸的希望,但倘若就自己默默的摸摸鼻子,委屈含淚吞了,那麼終身俸終究是一毛也拿不到。
至於,該委任哪位律師,考量的點更不應該是律師費報價的多寡,也應是在於他的分析,你覺得是否合理,見解是否符合你的期待。一味追求低價,就好比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採取最低價標,結果就可能是交出的商品不符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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