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這條就是所謂的【配偶權】遭受侵害時可以起訴外遇一方的法條!
上篇提到的通姦罪證據認定非常嚴格,需要有明確的「啪啪啪」性交的證據才能成罪;相反地,在民事上,配偶權的侵害沒有這麼難認定,牽手、依偎、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或是LINE上的曖昧對話都曾經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以【性交】為唯一的要件。而賠償的金額則會依據雙方的【經濟社會地位差異】以及【侵害行為的情節輕重】來判定,不能一概而論。舉例而言如果對方通姦並生下子女,這就是很嚴重的配偶權遭受侵害,賠償的金額就會較高。
而配偶權的侵害如同通姦罪一樣也有時效的問題,當知悉配偶權益被侵害時,務必要在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對方將會因為時效消滅而不必賠償;同樣地,如果配偶權遭受侵害的事實發生超過十年,你才知道的話,對方也會因為時效消滅而不用賠半毛錢!
順帶一提的是,如果你確實掌握到通姦的證據時,經提起刑事的通姦罪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即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最大的優點就是不用繳納裁判費而達到民事訴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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