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產分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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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就為大家解析這是怎麼一回事~
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那甚麼叫做法定財產制呢?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一個特色就是會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死亡)或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改為分別或共同財產制)的時候,夫妻雙方的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剩下的部分再扣除雙方之差額,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其餘平均分配。
太文謅謅了😛我們就舉以下例子:A女婚後財產為300萬(包含繼承100萬之遺產),婚後債務100萬。B男婚後財產1500萬(包含慰撫金200萬),婚後債務500萬,那麼計算方式如下:
A女:300萬-100萬(遺產)-100萬(債務)=100萬(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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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除另有契約約定外,係採法定財產制(即原聯合財產制),夫或妻各自所有其婚前或婚後之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前段、第 1018 條規定參照)。
 
惟夫或妻婚後收益之盈餘(淨益),實乃雙方共同創造之結果,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使他方得就該盈餘或淨益予以分配,始符公平。為求衡平保障夫妻雙方就婚後財產盈餘之分配,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民法親屬編於 74年 6 月 3 日修正時,參考德國民法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即「淨益共同制」之「淨益平衡債權」規範,增設第 1030 條之 1,規定法定財產制(原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得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分配。所謂差額,係指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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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介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本觀念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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