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有了小孩,卻想要離婚,除了財產分配的問題外,最重要的就是「監護權的爭取」了!
在接受諮詢的時候,經常聽到的問題是:「我要怎麼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呢?」,或是講了很多對方的不是,然後問「我這樣爭取到監護權的機會是不是很高?」
其實法官在判斷監護權時,並不是隨其所好,想要判給誰就給誰,法官也是依據法律上規定的判斷標準,作為認定的基礎。
而這個判斷標準就規定在民法第1055-1條 ,最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做出取捨。我們來看看有哪些標準: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另外,法官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依據父母的經濟、健康、住家環境、照顧子女的意願、親職能力、支持、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的互動關係,以及子女本身的意願等資料所作成的「訪視報告」。
若是雙方的條件等都是差不多而無法區別時,法院就會使用以下原則,例如「幼兒從母原則」、「繼續照護原則」、「手足同親原則」等,來作為結果的依據。-
當然,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一定相同,若是夫妻雙方決定要離婚了,不論是想要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或裁判離婚的方式,對於爭取監護權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的成長生活最好,而不是只是為了爭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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