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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有訟爭問題的朋友在猶豫案件該不該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以及該找誰的判斷點會落在【事案件類型的勝率】上,此由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時往往會詢問「從法院判決實務,酒駕汰除的案子勝訴機率高不高?」、「這類因性平事件被解聘的案子法院通常會怎麼判?」、「這種案子獲判無罪的機率高不高?」這一類的問題,可見端倪。

其實案子要不要委任律師,不是這樣評估的啦!不是這樣評估的啦!不是這樣評估的啦!(很重要!所以強調3次)

要不要委任他人,其考量點應在於所想要委託之人,他對於該特定類型事案件熟稔程度和分析的見解是否深入而定,而不是在於事案件類型之勝率。

特定事案件類型勝率再高、再簡單不過的案子,若找到不懂、不會打的人,也將會以敗訴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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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連假的第一天,不幸發生台鐵太魯閣號撞擊滑落工程車釀成五十餘位民眾死亡、兩百多人輕重傷的的嚴重公共安全事件。看到這新聞,著實令人悲傷和感嘆人世無常!除了為逝者哀悼、祝福傷者早日康復、感謝救難者的付出外,也期盼無論是司法或行政部門,此時應不分黨派族群,一同投入救護,並嚴正究責,對於發生本次事故應負責的一個也別放過,如此才能告慰無辜喪命的生靈!

  非事件當事人的你我,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大小小的車禍事件也屬常見,大家都不想碰上,但是若不幸碰上了,就不能不對可以索賠的項目和金額,多加以了解一些。本篇就針對受傷情形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死亡情形的侵權損害賠償,將以另一篇說明),進行簡單的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受傷情形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內容,其條文規定是民法193條第1項和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傷者可以向加害者請求因傷害行為而產生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精神上損失」。以下分別就「生活上需要增加」、「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和「精神慰撫金」三大項目分析說明。

壹、生活上需要增加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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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問我,存證信函是甚麼,和律師函有何區別?

    其實,存證信函就是藉由寄發書面的舉動,向對方傳達你想向對方表達的話(也就是你的意思表示),並具有保留「你曾經有從事向對方表達過這樣內容的傳達行為」之證據。簡單的說,寄發存證信函就是為了日後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做準備,留存「你曾經有向對方表示過(請求過)」之立場表明證明,通常只要有明訂權利行使期間的法律關係,都可使用存證信函。所以,存證信函內容,其實就和寫信、打賴差不多,只要清楚寫出你想表達的內容就行,沒甚麼學問。因此,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的,不太需要花個千百塊請人代寫!

    倘若,擔心自己文筆或表達能力不好,不能完整表達自己所要傳達給對方的內容,因此決定花點錢請他人代寫的話。此時,因此舉目的是為了日後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而做準備,那麼,不妨直接找專業律師書寫「律師函」。律師函其實和存證信函相同,功能也是留存「你曾經有向對方表示過(請求過)」之證明。但兩者所不同的在於,律師函是請律師代表你向對方進行通(告)知,由於律師函是由律師掛名寄出,因此對對方來說會比收到存證信函更有震懾力,因為寄發律師函是含有向對方表示「我已經做好準備,且找好律師,準備要和你打官司了」的意思在內

看倌們,賺錢不容易,以後千萬別傻傻花大錢找人代寫存證信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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