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的第一天,不幸發生台鐵太魯閣號撞擊滑落工程車釀成五十餘位民眾死亡、兩百多人輕重傷的的嚴重公共安全事件。看到這新聞,著實令人悲傷和感嘆人世無常!除了為逝者哀悼、祝福傷者早日康復、感謝救難者的付出外,也期盼無論是司法或行政部門,此時應不分黨派族群,一同投入救護,並嚴正究責,對於發生本次事故應負責的一個也別放過,如此才能告慰無辜喪命的生靈!
非事件當事人的你我,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大小小的車禍事件也屬常見,大家都不想碰上,但是若不幸碰上了,就不能不對可以索賠的項目和金額,多加以了解一些。本篇就針對受傷情形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死亡情形的侵權損害賠償,將以另一篇說明),進行簡單的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受傷情形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內容,其條文規定是民法193條第1項和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傷者可以向加害者請求因傷害行為而產生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精神上損失」。以下分別就「生活上需要增加」、「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和「精神慰撫金」三大項目分析說明。
壹、生活上需要增加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