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家父母生了4名子女,兩個兒子死後,兩個女兒簽契約,由姊姊負責照料老媽、妹妹照顧老爸,但莊父入住安養機構後,還是開口向大女兒要生活費,莊家姊姊不服直指姊妹已分工,但法官卻認為就算子女間已協議分擔養育責任,仍不能拘束父母依法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因此判莊家姊姊每月仍要付1萬元養老爸。」-節錄自新聞內容。
依據新聞內容,我們簡單的整理一下:
一、兩個女兒協議父及母的照料責任。
二、大女兒照顧媽媽,小女兒照顧爸爸。
三、爸爸住進安養院後,費用增加,小女兒向大女兒請求分擔,但大女兒拒絕。
🔴這個案件中所爭執的是,「女兒間對於照顧父母有了協議,是否就應該要遵守?」、「而父母對於子女間的扶養請求權會不會因為被子女間的照顧協議所拘束?」
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間可以約定其所欲發生的法律關係內容,但所約定的內容並非無所限制。若當約定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該約定即為無效。姐妹間所訂定的照顧協議,該協議對於兩人間分擔照顧父母的權利義務內容是有效的,簽訂協議的兩姐妹應該要遵守其協議的內容,但無法限制其父母對其姐妹請求扶養費。當姐妹中有人未盡到扶養義務時,父或母還是可以向其請求扶養費。
其實,子女對於年邁的父母的扶養及照料,可分為金錢上的負擔以及擔任實際照顧者。在安排上,可以將扶養父母所需的金錢由子女平均分擔,而約定各自照料的對象,如此,在子女間才不會因為多負擔而覺得不公平或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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