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介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本觀念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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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所說的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會發生財產分配的問題。而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指的是當離婚或是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特別要注意的是,當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情況,所死亡的對象是 #財產較多的一方 時,才會進行財產清算分配,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之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民事判決參照)。也就是說生存配偶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拿到差額一半財產之後,再主張配偶的繼承權,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並不衝突。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算式如下:
《步驟一》夫或妻各自計算.
         [現存的婚後財產] 
-           婚後負債
-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       因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
=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步驟二》夫妻間剩餘財產比較後.
(剩餘財產較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 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
(一)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二)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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