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就為大家解析這是怎麼一回事~
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那甚麼叫做法定財產制呢?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一個特色就是會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死亡)或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改為分別或共同財產制)的時候,夫妻雙方的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剩下的部分再扣除雙方之差額,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其餘平均分配。
太文謅謅了😛我們就舉以下例子:A女婚後財產為300萬(包含繼承100萬之遺產),婚後債務100萬。B男婚後財產1500萬(包含慰撫金200萬),婚後債務500萬,那麼計算方式如下:
A女:300萬-100萬(遺產)-100萬(債務)=100萬(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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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親,兩段婚姻,三位子女。
這位父親在第一段婚姻育有三子,離婚後的第二段婚姻,後來妻子就離家出走,行蹤不明至今。父親現已年邁,身體狀況隨著日子,一天比一天還差,雙手已經無力抓握物品,時常腰痠背痛,更是頻繁的頭痛,已經無力再從事任何工作。且因積欠健保費,而不敢前往醫院看診,生活陷入危機中。
這三位子女,確實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在父親陷入如此的生活困境,而以訴訟的方式向其請求扶養費,為什麼遭到子女的拒絕?亦遭法院裁定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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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亦著有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決可資參照。申言之,認領係以真實之父子女關係存在為前提,如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無血緣之連絡,縱認領行為完全無欠缺,其認領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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