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外遇發生的情況,雙方並不清楚彼此的背景及底細,只因為感覺來了,就陷入愛河,所以說不論是男生還是女生為了多保護自己一些,談戀愛前,還是要好好確認對方的身分狀況。
當然看身分證背面或許是最準的,現行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看不到身分證,那只好從旁觀察,在戀愛關係的當下,或許有相互重疊的生活圈、交友圈,甚至於社交媒體(例如臉書、IG等)可以多多查證對方的婚姻狀況。像那種說自己沒在用臉書、沒有IG,或是社交媒體上面沒有什麼朋友互動等等,其實是挺奇怪的!
為什麼講這個,因為侵害配偶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的「過失」是指「抽象輕過失」,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程度是最高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一般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人應有的注意程度。若是對方的所有客觀條件看來都是已婚人士,卻堅持與對方交往,你只是在騙自己而已,這樣是很難會被認為沒有過失的!
最後補充一下,雖然法律並沒規定有查證對方身分的義務,但除了保護自己不受騙外,也可以避免陷入了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旋渦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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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有了小孩,卻想要離婚,除了財產分配的問題外,最重要的就是「監護權的爭取」了!
在接受諮詢的時候,經常聽到的問題是:「我要怎麼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呢?」,或是講了很多對方的不是,然後問「我這樣爭取到監護權的機會是不是很高?」
其實法官在判斷監護權時,並不是隨其所好,想要判給誰就給誰,法官也是依據法律上規定的判斷標準,作為認定的基礎。
而這個判斷標準就規定在民法第1055-1條 ,最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做出取捨。我們來看看有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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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雙方因觀念落差而相處不來,或是因一方愛上別人等各種原因,而想要離婚分開時,一直躊躇不前的原因大多是為了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不要缺少了父或母一方愛,又或者因為放不下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等,更有可能擔心若進入訴訟的費用很高、訴訟進行曠日廢時,將來除了雙方可能撕破臉,也害怕若訴訟結果會讓自己失去現在的所有等等!
離婚,除了以進行訴訟的裁判離婚外,還有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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