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家父母生了4名子女,兩個兒子死後,兩個女兒簽契約,由姊姊負責照料老媽、妹妹照顧老爸,但莊父入住安養機構後,還是開口向大女兒要生活費,莊家姊姊不服直指姊妹已分工,但法官卻認為就算子女間已協議分擔養育責任,仍不能拘束父母依法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因此判莊家姊姊每月仍要付1萬元養老爸。」-節錄自新聞內容。
依據新聞內容,我們簡單的整理一下:
一、兩個女兒協議父及母的照料責任。
二、大女兒照顧媽媽,小女兒照顧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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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時導火線並不是在夫妻雙方身上,而是一方的家人(例如父、母或兄弟姊妹)!兩人共組家庭,原本預想好的家庭生活,可能因為與另一半家中的親人相處不好,又或者不願另一半的家人進入共同的生活圈中。
有一個家庭,夫妻育有一子,本來圓滿融洽。但有一天,因為丈夫的哥哥失業而繳不出租金,由於丈夫不忍其哥哥沒有房子住,所以允諾讓哥哥與其妻子搬入自家房屋一起同住。此舉,由於沒有與妻子溝通,妻子對此非常不滿,認為家裡空間也不是多大,何況還有一個兒子,大伯與大嫂搬進來同住反而會讓兒子沒有自己的房間。後來夫妻就為此常常爭吵,直到有天妻子受不了而獨自搬離家中。直到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前,妻子與丈夫分居已經長達兩年多,丈夫在這段期間,完全不與妻子聯繫,就算是妻子傳訊給丈夫,丈夫要不已讀不回,就是不讀不回,妻子就在心灰意冷下,提出了離婚訴訟。
在這個案件中,沒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任何一款事由,而僅能依據同條第2項本文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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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篇新聞,內容是「一位陳姓少年在2014年間無照駕駛,釀同車乘客2死1殘廢,承保強制險的旺旺友聯公司,賠償死、傷者612萬餘元,保險公司因此向肇事陳姓少年及其父聲請連帶賠償,法院判准後,陳父位於台中北屯房產遭查封,陳父心有不甘,佯裝與妻子有債務關係,簽下一張400萬本票給妻子,讓妻子可以參與強制執行的分配,因而分得260萬元,造成保險公司損失,台中地檢偵結,將陳父、陳母依毀損債權罪嫌起訴。」
第一、所謂「毀損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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