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時導火線並不是在夫妻雙方身上,而是一方的家人(例如父、母或兄弟姊妹)!兩人共組家庭,原本預想好的家庭生活,可能因為與另一半家中的親人相處不好,又或者不願另一半的家人進入共同的生活圈中。
有一個家庭,夫妻育有一子,本來圓滿融洽。但有一天,因為丈夫的哥哥失業而繳不出租金,由於丈夫不忍其哥哥沒有房子住,所以允諾讓哥哥與其妻子搬入自家房屋一起同住。此舉,由於沒有與妻子溝通,妻子對此非常不滿,認為家裡空間也不是多大,何況還有一個兒子,大伯與大嫂搬進來同住反而會讓兒子沒有自己的房間。後來夫妻就為此常常爭吵,直到有天妻子受不了而獨自搬離家中。直到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前,妻子與丈夫分居已經長達兩年多,丈夫在這段期間,完全不與妻子聯繫,就算是妻子傳訊給丈夫,丈夫要不已讀不回,就是不讀不回,妻子就在心灰意冷下,提出了離婚訴訟。
在這個案件中,沒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任何一款事由,而僅能依據同條第2項本文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