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un 18 Fri 2021 07:14
【外遇的一方是不是一定就喪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他外遇...小孩怎可以跟他....

- Jun 11 Fri 2021 08:06
【你不仁我不義】 -前夫(妻)不負責任,不願意給付小孩扶養費,我可以不給他(她)看小孩嗎?
漾騰律師在法律諮詢網上看到很多人有相同的疑問,粉專亦多次回覆類似問題,來訊者常認為前夫(妻)不負責任,不願意給付小孩扶養費,一定要給他(她)教訓,不讓他(她)看小孩…
從專業角度來說,這類型疑問所要釐清的法律適用爭點在於 「 未任親權(監護權)人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是不是可以禁止探視未成年子女?」前任不負責任,未給付小孩的扶養費,那我就不讓他看小孩,乍看之下你(妳)不仁我不義,天經地義,亦似乎在理字上站得住腳。但是,在法律規定上,卻不是這樣的應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是基於血緣關係而來,就算沒有婚姻關係,只要是未年子女之生父母,就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小孩你生的你就要養,這裡的養,指的就是付錢,也就是給付扶養費。
此外,探視權是法律賦予未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維繫未成年子女情感之必要而定,對未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來說,是權利而非義務。白話來說,就是可看也可以不看,但對任親權(監護權)人來說,卻是義務,若非特殊例外狀況,原則不得限制或禁止。
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性質不完全相同,也沒有對應關係。白話的說,就是不論未任親權(監護權)人究竟有沒有給付扶養費用,都必須給他(她)看小孩。很多人會覺得,這樣怎麼會公平,沒付錢還可以看小孩,換個角度來看,有沒有付錢也是大人之間的糾紛,對小孩來說,爸爸媽媽他都想看到ㄚ,真心愛小孩,就不該為了自己一口氣吞不下,就剝奪小孩享受父(母)愛的權利。當然有些人會認為律師不是當事人,用說的都很簡單,但也正因為律師只是局外人,所以才能跳脫當事人情緒,拿出專業態度為當事人處理事情。期待家事事件的當事人都能創造雙贏。
- Feb 22 Mon 2021 09:21
難道長官主張「這是判斷餘地」我就沒轍了嗎?
不少和行政機關訟爭者,半數以上會有這樣的經驗:在個案進入申復、權保、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階段後,機關/部隊代表往往會向審議委員或法官做出「這是屬於機關/部隊的判斷餘地,貴會/行政法院應尊重機關的認定」這樣的答辯主張,往往也就成為人民敗訴的主因其一。
不過,只要機關部隊主張是判斷餘地,法官就一定會照單全收嗎?答案並不是肯定的!在舉例說明前,我想,各位官兵弟兄姊妹要先瞭解甚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甚麼叫「判斷餘地」?
首先,「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往往是出現在條文的構成要件部分,例如:不適服、必要時、基於公益、有軍事安全之虞、有甚麼甚麼之虞…等等詞彙均屬之。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是會去好好地審查機關/部隊在解讀和涵攝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有沒有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和解釋原則。但是!但是!但是!這只是原則,因為某種例外情形,法院只會審查合法性(從形式上去看有無違法)而不會審查妥當性(實際內容的決定有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