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新聞,內容是「一位陳姓少年在2014年間無照駕駛,釀同車乘客2死1殘廢,承保強制險的旺旺友聯公司,賠償死、傷者612萬餘元,保險公司因此向肇事陳姓少年及其父聲請連帶賠償,法院判准後,陳父位於台中北屯房產遭查封,陳父心有不甘,佯裝與妻子有債務關係,簽下一張400萬本票給妻子,讓妻子可以參與強制執行的分配,因而分得260萬元,造成保險公司損失,台中地檢偵結,將陳父、陳母依毀損債權罪嫌起訴。」
第一、所謂「毀損債權罪」
關於毀損債權罪,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當今天民事訴訟程序都走完了,判決都確定了,而債權人都要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卻發現債務人竟然將名下財產轉給別人或與第三人簽立假契約、假的本票等,就是毀損債權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滿足。
第二、被判有罪後,錢還是要還!
欠的錢還是要還,沒有例外!但一般民眾會問,「但他不是處分掉他的財產了嗎?這樣就沒有財產可以讓我去執行了呀?」沒錯!他名下可能沒有財產了,但還好民法第244條有規定可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無償行為,而在有償行為,則以債務人及第三人(即受益人)是惡意(惡事就是知情的意思)者為限,才可以撤銷。
第三、大多毀損債權或詐害債權的情況,都是發生在沒有假扣押下,由於假扣押的聲請若沒有相當的證據或跡象,很難說服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所以在訴訟進行中,債權人(原告)還是要隨時注意債務人(被告)的財務狀態,當一有可債務人可能脫產的事證時,就要馬上進行聲請假扣押裁定,以免在訴訟終結後,強制執行不到債務人財產,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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