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我,存證信函是甚麼,和律師函有何區別?
其實,存證信函就是藉由寄發書面的舉動,向對方傳達你想向對方表達的話(也就是你的意思表示),並具有保留「你曾經有從事向對方表達過這樣內容的傳達行為」之證據。簡單的說,寄發存證信函就是為了日後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做準備,留存「你曾經有向對方表示過(請求過)」之立場表明證明,通常只要有明訂權利行使期間的法律關係,都可使用存證信函。所以,存證信函內容,其實就和寫信、打賴差不多,只要清楚寫出你想表達的內容就行,沒甚麼學問。因此,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的,不太需要花個千百塊請人代寫!
倘若,擔心自己文筆或表達能力不好,不能完整表達自己所要傳達給對方的內容,因此決定花點錢請他人代寫的話。此時,因此舉目的是為了日後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而做準備,那麼,不妨直接找專業律師書寫「律師函」。律師函其實和存證信函相同,功能也是留存「你曾經有向對方表示過(請求過)」之證明。但兩者所不同的在於,律師函是請律師代表你向對方進行通(告)知,由於律師函是由律師掛名寄出,因此對對方來說會比收到存證信函更有震懾力,因為寄發律師函是含有向對方表示「我已經做好準備,且找好律師,準備要和你打官司了」的意思在內。
看倌們,賺錢不容易,以後千萬別傻傻花大錢找人代寫存證信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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