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騰律師在法律諮詢網上看到很多人有相同的疑問,粉專亦多次回覆類似問題,來訊者常認為前夫(妻)不負責任,不願意給付小孩扶養費,一定要給他(她)教訓,不讓他(她)看小孩…

從專業角度來說,這類型疑問所要釐清的法律適用爭點在於  未任親權(監護權)人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是不是可以禁止探視未成年子女?前任不負責任,未給付小孩的扶養費,那我就不讓他看小孩,乍看之下你(妳)不仁我不義,天經地義,亦似乎在理字上站得住腳。但是,在法律規定上,卻不是這樣的應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是基於血緣關係而來,就算沒有婚姻關係,只要是未年子女之生父母,就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小孩你生的你就要養,這裡的養,指的就是付錢,也就是給付扶養費。

此外,探視權是法律賦予未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維繫未成年子女情感之必要而定,對未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來說,是權利而非義務。白話來說,就是可看也可以不看,但對任親權(監護權)人來說,卻是義務,若非特殊例外狀況,原則不得限制或禁止。

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性質不完全相同,也沒有對應關係。白話的說,就是不論未任親權(監護權)人究竟有沒有給付扶養費用,都必須給他(她)看小孩。很多人會覺得,這樣怎麼會公平,沒付錢還可以看小孩,換個角度來看,有沒有付錢也是大人之間的糾紛,對小孩來說,爸爸媽媽他都想看到ㄚ,真心愛小孩,就不該為了自己一口氣吞不下,就剝奪小孩享受父(母)愛的權利。當然有些人會認為律師不是當事人,用說的都很簡單,但也正因為律師只是局外人,所以才能跳脫當事人情緒,拿出專業態度為當事人處理事情。期待家事事件的當事人都能創造雙贏ojoggbfhz.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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