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和行政機關訟爭者,半數以上會有這樣的經驗:在個案進入申復、權保、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階段後,機關/部隊代表往往會向審議委員或法官做出「這是屬於機關/部隊的判斷餘地,貴會/行政法院應尊重機關的認定」這樣的答辯主張,往往也就成為人民敗訴的主因其一。
不過,只要機關部隊主張是判斷餘地,法官就一定會照單全收嗎?答案並不是肯定的!在舉例說明前,我想,各位官兵弟兄姊妹要先瞭解甚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甚麼叫「判斷餘地」?
首先,「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往往是出現在條文的構成要件部分,例如:不適服、必要時、基於公益、有軍事安全之虞、有甚麼甚麼之虞…等等詞彙均屬之。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是會去好好地審查機關/部隊在解讀和涵攝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有沒有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和解釋原則。但是!但是!但是!這只是原則,因為某種例外情形,法院只會審查合法性(從形式上去看有無違法)而不會審查妥當性(實際內容的決定有無違法)。
上述的例外情形,其實就是當法院認定爭執問題是屬於機關/部隊的「判斷餘地」。所謂「判斷餘地」,又稱「判斷上餘地」,係指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為的判斷或評價,有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的範圍。以最粗淺的白話來說,當行政機關主張某事項是「判斷餘地」,就表示該機關/部隊其實就是向法官主張「我說了算」!
明明法院才是裁判者,那為何機關/部隊可以如此暢秋的對法院表示「我說了算」呢?這是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因此,對於行政法律規範,在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考量行政權的高度屬人性、功能最適性或專業評定等特性,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除有明顯重大違法瑕疵外,不可進行實質審查,此即「判斷餘地」之原由。
也是因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才是最後的裁判者,所以並非機關/部隊主張是「判斷餘地」,法官就一定會照單全收。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51號、109年度訴字第280號、109年度訴字第765號等判決,皆認為:國軍各部隊為處理所屬性騷擾申訴事件,而依國防部內部行政規則「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所組成之性騷擾申訴會,由該申訴會作成的個案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議,僅係行政機關對於具體個案事實所為之評價,尚非屬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或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亦即行政法院認為國軍各級性騷擾申訴會之決議不屬於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法院對於個案得進行全面性事法審查。從這裡,官兵弟兄姊妹們可以明確知道機關/部隊得主張不受法院審查的「判斷餘地」範圍,僅限於個案處分是屬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或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或屬於計畫性政策之決定,或是係由獨立專家委員會做成判斷等情形。
但是,就算是屬於上面所列的「判斷餘地」範圍內,難道機關/部隊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嗎?當然不是,為了要實踐公平正義,我國行政法院實務發展了一個見解,就是只要機關/部隊作成處分的判斷上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情形時,法院還是可以介入進行實質審查。或許,看到這裡,會有好學的官兵弟兄姊妹們會有個疑問:『「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這句話,不也是抽象的不確定概念呀!那我們在進法院前又要如何判斷是不是有存在「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情形呢?』,其實行政法院的法官替大家想好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就曾明確表示「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計有以下8項判準:
A.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B.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C.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的上位規範。D.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E.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也就是違反不當聯結的禁止。F.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G.作成判斷的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的權限。H.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禁止不當連結、行政自我拘束、誠信原則……)等。
只要個案中的處分存在上面8項判準其一,法院就可以審查進而撤銷機關/部隊的處分。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就是法官對於某位官兵弟兄遭到一次記兩大過懲罰處分,認為處分他的陸軍司令部的基礎事實認定有誤,進而判定陸軍司令部主張「判斷餘地」的答辯不可採信,進而撤銷個案處分的實例。
國軍部隊是一個小型社會,基於國防安全、機敏性與貫徹命令的考量結果,往往會形成為一個獨斷的封閉社會。再者,國防法規(尤其是內部各級、各部門所自行頒定之行政規則)多如牛毛,國防部亦未和其他行政機關部會一般,主動將之公開於社會大眾,因此官兵在不能熟知相關完整法令的情形下,無形中官兵權益之保護,即不夠健全而存有罅隙。因此,個人也藉此呼籲國軍弟兄們,如果在您服役期間認為自身遭受到部隊、上級或長官的不合法或不公平待遇,請勇敢請教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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