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律師近期接到幾位弟兄姊妹的諮詢,有一位表示他因和同單位的某甲日久生情而相戀,彼此情不自禁在營區內有數次的親密舉動,後來遭檢舉而受單位調查,他和某甲自知已違反規定便坦承一切,也願意接受懲罰,但是單位竟以他們約會的次數,一次核予一次記過,迫使兩人都因為在一年內累滿三大過而遭到評定為不適服現役汰除;又有一位弟兄則稱他因為投資不慎,欠下數目不少的債務,為免被討債,因而時向低階同袍調頭寸,某次因為有一位同袍的借款沒有依限清償,遭同袍向長官檢舉,長官也是以他借貸的次數,一次一罰,最後也是難逃累滿三大過的汰除命運。

    上述這兩個案的當事人,平日的工作表現卓越,屢屢獲得獎勵,卻僅因一次的違失,卻受到評定為不適服現役汰除的命運。犯了錯接受懲罰,固然天經地義,但是草莓律師今天所要探討的則是部隊以約會次數、借貸次數一次一罰究竟有沒有問題?

  部隊對於這種情形的說法,經常是以類推行政罰法第24條對於行為數的認定為論據,並且主張:「在秩序罰領域,因秩序罰著重行政管制目的之達成,因此所稱的『一行為』,不以自然單一行為為限,亦包括法律上單一行為。法律上單一行為是法律創設的行為概念,其可能是將數個自然單一行為整體合併為一行為、一個評價單位,也可以是將數個自然單一行為切割成數個行為而分別評價」,白話的說,就是對於行為次數的認定,單位說了算,他想論為一次,就是一次,他想認定為數次,就是數次。部隊的這些理由,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會和訴願會也皆會埋單,因此,官兵弟兄不論是對懲罰處分提出權保,或是對不適服現役處分提起訴願,最後終不免遭到駁回的命運 (不服懲罰和不適服現役決定可不可以一併提出救濟,請容許草莓律師下回分解) 。

但是,行政法院法官一定會支持這種見解嗎?近年就有這麼一個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7號)指出:「如何界定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是否屬於一行為。論者固有認為得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者,惟行政罰乃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行政秩序罰,而因行政法規範具有各自欲達成之行政目的,人民也因為各類行政法規範之規定,負有各種不同形式之行政法上義務,而該義務均以行為人之外部行為作為規範對象,至於行為人之內部意思為何,則非所問,因此行政法領域內之行為數,可以透過「時間」、「空間」與「立法目的」予以切割,甚至可以透過立法技術予以量化,並在法律上予以擬制(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實務上亦有以主管機關之裁處行為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核與懲戒或懲處乃著重於某一職業或公務體系內部秩序之維護,性質上有所不同,是如將行政罰上一行為之概念套用於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之評價上,其是否契合懲處之制度目的而失諸方枘圓鑿,恐非無疑。由於公務員懲處制度之基本精神乃在於對公務員人格之整體評價,懲處與否之判斷重點應在於對公務員之不信任或有違法之人格傾向是否得到確認,因此行政機關於決定懲處措施時,應就行為人多數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予以整體性評價,而非就其個別違失事實予以切割式之觀察,方得使行為人應負之責任獲得全面性的衡量,此於一再重複同類型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如予切割評價,將因累計數懲處處分而生終局性汰除處分之情形尤然。」明確的表示,公務員懲處的判斷重點係在於對公務員之不信任或有違法之人格傾向是否得到確認,因此行政機關於決定懲處措施時,應就行為人多數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予以【整體性評價】,而非不問行為人之內部意思而僅就其個別違失事實予以切割式之觀察,如此方得使行為人應負之責任獲得全面性的衡量。

  因此,在前述個案中,部隊施以懲罰的行為數認定即有待商榷。再者,「不適服現役」評定,所應著重的應該是平日的生活、工作表現和行為人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倘若,不適服現役人評會中僅針對違反陸海空軍職罰法之違失(過犯)行為進行評定,則不僅有為強化考核本旨,亦有對違失行為進行重複評價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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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嚴峻不給看小孩?
「律師,對方説現在疫情嚴重,所以不讓我接小孩回家」
「律師,對方家那邊之前疫情嚴重,我們都同意不要接送小孩,可是現在他說要帶小孩去鄉下玩,我可以拒絕他嗎」
打從疫情一開始,草莓律師在各大平台上看到很多這樣的發問,連草莓律師的朋友都遇到這樣的問題。
這問題目前應該沒有較為一致的實務見解,只是草莓律師認為,疫情進入三級警戒確實很嚇人,如果是因為「對方染疫」,所以雙方同意暫時不要接送小孩,草莓律師是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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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看小孩怎樣了嗎不給看小孩錯了嗎
「我前夫都不讓我看小孩,我都只敢偷偷去學校看小孩,我好想念小孩,請問我該怎麼辦」
「對啊,我也遇到一樣的情形,求解」
「我也是,請幫幫我」
以上,是某女人心情網站上的留言,而且夯不啷噹在回文處有40-50個類似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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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遇的一方是不是一定就喪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呢?
「律師,他(她)就外遇ㄚ,小孩怎麼可以跟他(她)」

「律師,他(她)就外遇ㄚ,歸缸都趴趴造,沒看到人影,都沒在顧小孩,小孩怎麼可以跟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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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騰律師在法律諮詢網上看到很多人有相同的疑問,粉專亦多次回覆類似問題,來訊者常認為前夫(妻)不負責任,不願意給付小孩扶養費,一定要給他(她)教訓,不讓他(她)看小孩…

從專業角度來說,這類型疑問所要釐清的法律適用爭點在於  未任親權(監護權)人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是不是可以禁止探視未成年子女?前任不負責任,未給付小孩的扶養費,那我就不讓他看小孩,乍看之下你(妳)不仁我不義,天經地義,亦似乎在理字上站得住腳。但是,在法律規定上,卻不是這樣的應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是基於血緣關係而來,就算沒有婚姻關係,只要是未年子女之生父母,就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小孩你生的你就要養,這裡的養,指的就是付錢,也就是給付扶養費。

此外,探視權是法律賦予未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維繫未成年子女情感之必要而定,對未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來說,是權利而非義務。白話來說,就是可看也可以不看,但對任親權(監護權)人來說,卻是義務,若非特殊例外狀況,原則不得限制或禁止。

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性質不完全相同,也沒有對應關係。白話的說,就是不論未任親權(監護權)人究竟有沒有給付扶養費用,都必須給他(她)看小孩。很多人會覺得,這樣怎麼會公平,沒付錢還可以看小孩,換個角度來看,有沒有付錢也是大人之間的糾紛,對小孩來說,爸爸媽媽他都想看到ㄚ,真心愛小孩,就不該為了自己一口氣吞不下,就剝奪小孩享受父(母)愛的權利。當然有些人會認為律師不是當事人,用說的都很簡單,但也正因為律師只是局外人,所以才能跳脫當事人情緒,拿出專業態度為當事人處理事情。期待家事事件的當事人都能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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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和行政機關訟爭者,半數以上會有這樣的經驗:在個案進入申復、權保、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階段後,機關/部隊代表往往會向審議委員或法官做出「這是屬於機關/部隊的判斷餘地,貴會/行政法院應尊重機關的認定」這樣的答辯主張,往往也就成為人民敗訴的主因其一。

不過,只要機關部隊主張是判斷餘地,法官就一定會照單全收嗎?答案並不是肯定的!在舉例說明前,我想,各位官兵弟兄姊妹要先瞭解甚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甚麼叫「判斷餘地」?

首先,「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往往是出現在條文的構成要件部分,例如:不適服必要時基於公益有軍事安全之虞、有甚麼甚麼之虞…等等詞彙均屬之。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是會去好好地審查機關/部隊在解讀和涵攝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有沒有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和解釋原則。但是!但是!但是!這只是原則,因為某種例外情形,法院只會審查合法性(從形式上去看有無違法)而不會審查妥當性(實際內容的決定有無違法)。

上述的例外情形,其實就是當法院認定爭執問題是屬於機關/部隊的「判斷餘地。所謂「判斷餘地」,又稱「判斷上餘地」,係指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為的判斷或評價,有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的範圍。以最粗淺的白話來說,當行政機關主張某事項是「判斷餘地」,就表示該機關/部隊其實就是向法官主張「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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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母湯用小孩換離婚,事後才翻悔說要爭取監護權
「律師,我們才剛協議離婚完一個月,小孩歸他,當初是想說先脫離婚姻所以小孩給他,但是我現在想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每次聽到當事人這麼說,草莓律師都不自覺搖了搖頭。
朋友丫,監護權雖然不是説要就要,但卻是說不要就不要了,很難再事後翻悔說我要。
很多人會說因為婚姻太痛苦,但是對方説如果不放棄小孩監護權,休想離婚,所以就決定先離婚事後再爭取小孩回來…,可是事情不是你們想的那麼簡單,這樣的事件到了法院,開庭通常會被法官噹的很慘,因為在法院立場會覺得不就已經談好了,怎麼搞的無緣無故又來鬧事,監護權歸誰當開玩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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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他(她)都一直說我的壞話~」、「律師,我小孩現在都不想跟我回家、都不想理我,因為他(她)一直講我壞話啦~」

👉🏻講壞話這件事其實是人之常情,當然在法律上也是有可以制衡對方的方法,只是說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畢竟取證不容易,要當場逮到他(她)正在講你的壞話並不容易,就像抓姦在床不容易一樣,有些家長很天才,偷錄小孩講話,或是側錄小孩跟對方通話的情況。但事實上,法院最討厭家長給小孩錄音,不僅在法院 這邊證據提出是有問題的,也可能導致法院對偷錄的一方造成負面印象

🤜🏻 而因果關係之舉證,更是難上加難,與其想盡辦法負舉證責任,何不換個方式,例如改善與前配偶間之關係,今天剛好看到何妤玟的受訪,她說每次跟前夫見面前都要深呼吸10次來放鬆心情,原因為何,她說「因為我有小孩,我需要跟他保持一個友好的關係,這是一個非常辛苦的事情」,但她也提到「多一個幫手共同撫養孩子,在現實層面上是有助益,跟他(前夫)關係越好,受益的會是孩子」,昔日的夫妻感情與孩子成長是兩件事,必須分開看

🧚‍這是相當理性且睿智的想法,面對曾經是最熟悉的陌生人,心中自然百(恨)感(之)交(入)集(骨),著實不容易,但若願意換個角度站在孩子的立場,你就會發現,其實很簡單。

👶🏻 小孩其實都懂,也默默地都看在眼裡,記在心裡。你對小孩好,小孩一定知道。但是爸爸媽媽離了婚還一天到晚吵架,小孩會以為是不是自己做錯了什麼,讓爸媽這樣,而且父母表現出對對方之怨恨,小孩是感受得到的,而為了生存,小孩會隱藏對未任親權人之一方的愛,而表現出討厭、排斥,而未任親權人之一方發現小孩怎麼變了、是不是不愛我了,就開始抓狂、質問小孩、蒐證、訴訟,終至心累,然後,受傷的還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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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有訟爭問題的朋友在猶豫案件該不該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以及該找誰的判斷點會落在【事案件類型的勝率】上,此由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時往往會詢問「從法院判決實務,酒駕汰除的案子勝訴機率高不高?」、「這類因性平事件被解聘的案子法院通常會怎麼判?」、「這種案子獲判無罪的機率高不高?」這一類的問題,可見端倪。

其實案子要不要委任律師,不是這樣評估的啦!不是這樣評估的啦!不是這樣評估的啦!(很重要!所以強調3次)

要不要委任他人,其考量點應在於所想要委託之人,他對於該特定類型事案件熟稔程度和分析的見解是否深入而定,而不是在於事案件類型之勝率。

特定事案件類型勝率再高、再簡單不過的案子,若找到不懂、不會打的人,也將會以敗訴收場。

相反的,特定事案件類型勝率再低、難度再高,找到有深入研究且會打的人,也是有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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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連假的第一天,不幸發生台鐵太魯閣號撞擊滑落工程車釀成五十餘位民眾死亡、兩百多人輕重傷的的嚴重公共安全事件。看到這新聞,著實令人悲傷和感嘆人世無常!除了為逝者哀悼、祝福傷者早日康復、感謝救難者的付出外,也期盼無論是司法或行政部門,此時應不分黨派族群,一同投入救護,並嚴正究責,對於發生本次事故應負責的一個也別放過,如此才能告慰無辜喪命的生靈!

  非事件當事人的你我,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大小小的車禍事件也屬常見,大家都不想碰上,但是若不幸碰上了,就不能不對可以索賠的項目和金額,多加以了解一些。本篇就針對受傷情形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死亡情形的侵權損害賠償,將以另一篇說明),進行簡單的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受傷情形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內容,其條文規定是民法193條第1項和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傷者可以向加害者請求因傷害行為而產生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精神上損失」。以下分別就「生活上需要增加」、「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和「精神慰撫金」三大項目分析說明。

壹、生活上需要增加之項目

依法院實務見解請求本項目之費用,必須是「必要支出」,常見的費用類型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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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91號

原告 鄭志堅

被告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陳黃榮(聯隊長空軍少將)

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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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問我,存證信函是甚麼,和律師函有何區別?

    其實,存證信函就是藉由寄發書面的舉動,向對方傳達你想向對方表達的話(也就是你的意思表示),並具有保留「你曾經有從事向對方表達過這樣內容的傳達行為」之證據。簡單的說,寄發存證信函就是為了日後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做準備,留存「你曾經有向對方表示過(請求過)」之立場表明證明,通常只要有明訂權利行使期間的法律關係,都可使用存證信函。所以,存證信函內容,其實就和寫信、打賴差不多,只要清楚寫出你想表達的內容就行,沒甚麼學問。因此,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的,不太需要花個千百塊請人代寫!

    倘若,擔心自己文筆或表達能力不好,不能完整表達自己所要傳達給對方的內容,因此決定花點錢請他人代寫的話。此時,因此舉目的是為了日後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而做準備,那麼,不妨直接找專業律師書寫「律師函」。律師函其實和存證信函相同,功能也是留存「你曾經有向對方表示過(請求過)」之證明。但兩者所不同的在於,律師函是請律師代表你向對方進行通(告)知,由於律師函是由律師掛名寄出,因此對對方來說會比收到存證信函更有震懾力,因為寄發律師函是含有向對方表示「我已經做好準備,且找好律師,準備要和你打官司了」的意思在內

看倌們,賺錢不容易,以後千萬別傻傻花大錢找人代寫存證信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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